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与广西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3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广西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公司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行审4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组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