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辖终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36号【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01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普通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约定管辖。在《贵阳市视频监控平台项目服务采购工程合同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3条23.1约定:“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第4页明确记载合同签订地为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依法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中,2012年10月30日海信公司(甲方)与景通公司(乙方)签订《贵阳市视频监控平台项目服务采购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具体工程内容有:光缆穿管、光缆架空、光纤熔接、光纤测试、非过街管道建设、过街管道建设、手井制作、窨井制作、光纤配线箱基础制作、光纤配线箱接地建设、外场设备安装调试、外场光纤配线箱安装调试、内场设备安装调试、电缆敷设、配电箱基础建设、配电箱接地、配电箱安装等施工内容。从双方约定的工程内容上看,已包含建筑和安装两方面。除此之外,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工期、竣工验收、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竣工结算均作出了具体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并非普通承揽合同。现一审原告景通公司诉请被告海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双方实际争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案涉合同工程地点为贵阳市七区,原告主张该工程所在地位于本市观山湖区,故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贵阳市视频监控平台项目服务采购工程合同书》虽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约定,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