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101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0744498Q。
法定代表人:沈力拓,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柱刚,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往,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082031。
法定代表人:陈维强。
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101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8,872.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8,872.02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