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8693号
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36号[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0744498Q。
法定代表人:沈力拓,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海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K3U597。
法定代表人:张四海,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海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12045.00元的财产,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海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20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