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5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毕节路**联合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180016。
负责人:赵基祥。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0744498Q。
法定代表人:沈力拓。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景通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舒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