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中天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
上诉人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21)苏1023民初5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劳务款,劳务款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21)苏1023民初**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木模承包合同》,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且《建筑工程木模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诉人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人民法院(2021)苏1023民初53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