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872号
原告: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5222604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中天商贸城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以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为由自愿于2021年3月24日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杭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