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2执4451号
本院在执行刘康群与**、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112民初122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本院共执行到位391647.55元,含执行费5582元,单据已开,发还申请执行人386065.55元。至2022年8月16日为止,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112执4451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