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122号
原告:***,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黑卓博林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黑卓博林置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后原告因证据问题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其他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因***已经预交2225元,退还***22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