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122号 原告:***,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黑卓博林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黑卓博林置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后原告因证据问题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其他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因***已经预交2225元,退还***22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