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0401号之二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平经济技术开发区***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17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B座21H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5260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MF442B。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冻结被告名下部分财产。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