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0401号 申请人: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平经济技术开发区***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17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B座21H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5260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MF442B。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诉前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婵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