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61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创元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号25号楼2**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6470185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号上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1168428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B座21H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5260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创元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鲁0202民初61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青岛创元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解除对各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锦泰创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汉唐集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