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甘01执3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588号天庆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立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杨家园55-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64-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号1312。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号1312。
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的(2017)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为5137022.28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雅丽名下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马镇温泉大道四段233号悦水蓝山小区31栋3101号房产。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2019年1月2日由买受人田海扬以1532608元竞买成功。本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戈银成
审判员 杜占才
审判员 何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