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莹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104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天庆大道**天庆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立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杨家园**>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天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雪芝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峡,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峡路**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61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被执行人:刘德梅,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天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雪芝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强、刘德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3619116.52元(其中含代偿款2360000.00元、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1183428.52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7479.00元、执行费38209.00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2018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德商贸有限公司、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天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雪芝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强、刘德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2017年12月19日,在案件诉讼前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393791号,建筑面积188.21平方米]、刘德梅名下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兰房预(城关区)字第121876号,建筑面积143.83平方米]的房产;2019年11月26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别确定以2729045.00元、2588940.00元的价格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020年4月1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20年5月2日,再次进行拍卖,买受人黄振良(身份证号:3508531983××××××××)以2071152.00元的价格竞得刘德梅名下的上述房产,上述案款在优先发还抵押权人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675042.85元、扣除执行费16361.00元后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的上述房产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20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李志强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变卖结束后,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愿意接受上述房产,但其称,因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数额较大,其暂不具备接受条件,故对该房产不予以接受。2019年9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梅在浦发银行兰州东岗支行开户账户为48×××65的银行存款19237.4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兰州兰化支行开户账户为27×××53的银行存款744.87元;2019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刘德梅向本院申请,称其因患多种疾病,需在北京就诊医治,因治疗费用较大,除个人医疗保障外,再无经济来源,故多方筹集治病款项共计30000.00余元,现因上述款项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无法进行医治,且其现已离婚,独自生活,无人照顾,为保证其治疗费用,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2019年11月26日,本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就被执行人刘德梅对其名下的上述账户被冻结后的申请解除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时,被执行人刘德梅称其头晕、全身发冷,在服用随身携带的救急药品后仍未见好转,同时本院拨打“120”救急中心,经“120”救护人员紧急救治后送回,经查,被执行人刘德梅患多种疾病,目前急需住院治疗,为保障其及时治疗所需的费用,现已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19年9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基本账户62×××04的银行存款4074.49元;2019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因近期参与多家政府投标,按照投标方要求需用上述冻结基本账户向招标单位以电汇方式交纳保证金,故请求本院解除对其名下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19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院解除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9)甘01执10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对该账户予以继续冻结;2019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9)甘01执异67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19年9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广场支行开户账号为27×××04的银行存款6984.00元;2019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00000.00元属于其向兰州广和元劳务有限公司短期借用资金,用于其2016-2019年度主营业务项目劳务用工拖欠工资费用的开支,此项开支涉及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计和生活保障,故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2019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9)甘01执异611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100000.00元的冻结,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0年3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执复55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执异611号执行裁定。2020年5月7日,案外人兰州广和元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100000.00元为农民工工资,是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的农民工工资,故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0)甘01执异215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1100000.00元的冻结,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执10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靳平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