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初788号之一
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霞,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广福,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闫浩父亲)。
被告: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军,甘肃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怀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因与甘肃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0元,减半收取45700元,由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依法退还。
审判长 赵新宇
审?判?员李志勇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车卓为
书记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