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4427号
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闫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闫立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涛。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兴德隆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振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田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革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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