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XX与某某、某某、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02民初494号
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0日,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92元,原告XX负担。
审判长温雅学
审判员朱平
人民陪审员*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