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02民初494号
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0日,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兰州盛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92元,原告XX负担。
审判长温雅学
审判员朱平
人民陪审员*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