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03民初2801号
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084746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矿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3586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