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铜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358690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泉州路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5901770575F。
法定代表人:**月,该管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198631.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