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矿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2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铜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358690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泉州路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5901770575F。 法定代表人:**月,该管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198631.8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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