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2民初3234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17/17)。
法定代表人:**(WILLIAMBINGHAMJOHN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358690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