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2财保12号
申请人: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华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