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嘉桐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87277-6,住所地桐乡市高桥镇南日跃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松连,大城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沈汉池,男,194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徐某,大城公司股东。2013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晓阳,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城公司、被告人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大城公司诉讼代表人沈汉池、被告人徐某、辩护人魏晓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大城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700万元,数额巨大,占其应缴出资数额70%以上,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大城公司、被告人徐某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大城公司、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持异议;二、被告人徐某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徐某没有明显的犯罪意识和故意;2、大城公司申报二级建筑资质的目的是响应高桥镇政府的号召;3、桐乡市方联会计事务所没有履行严格审核义务,应对验资不实承担过错责任;4、大城公司虽虚增资本,但没有从事危害社会的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5、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被告单位大城公司为取得二级建筑资质,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徐某与庄某某、陆某某等股东商量后,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万元增至2300万元。2009年2月23日,大城公司向沈某某等人借款17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缴入公司的验资专户完成注册资本验资。同年2月24日,被告单位大城公司被批准变更登记。同年2月26日、2月27日,被告单位大城公司以支付材料款、设备款等方式从公司账户先后共计转账1700万元给沈某某等人,用于归还前期借款。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庄某某、陆某某等人(大城公司股东)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大城公司虚增注册资本的经过以及股东持股比例情况;2、证人沈某某、杨某某、倪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大城公司借款用以验资并很快归还的情况;3、证人范某某(公司会计)、祝某某(公司出纳)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大城公司对外借款用于虚假验资的经过,后以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名义转出资金归还借款的情况;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现金缴款单、取款凭条、记账凭证、转账凭证、明细对账单等,证实被告单位大城公司资金进出情况;5、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实被告人徐某在公司变更登记前系被告单位大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持股比例情况;6、公司变更登记情况,证实被告单位大城公司通过虚报注册资金通过了公司变更登记;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被告单位大城公司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的归案经过;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在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城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70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对被告人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异议和“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单处罚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确有悔罪表现,另结合审前社会调查反馈情况,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17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立伟
人民陪审员  郑岳连
人民陪审员  莫丽芬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利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