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大城建筑有限公司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秀洲民二初字第1098号
原告:嘉兴市巨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西路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陶雪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明,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康怡路。
法定代表人:徐林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月坤,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桐乡市高桥镇王良村,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巨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卫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陆熊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简要事实:2008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所需的各种规格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送货,并开具提货单,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期限等违约责任,同时承担原告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截止2008年7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35000元。双方就付款时间和利息又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应当在2008年9月14日前将余款及利息855000元付清,到期未能支付的则仍按照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后又分三次供货给被告322515.58元,被告仅支付货款276400元,被告至今共欠原告货款901115.58元及逾期违约金。故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01115.58元、逾期违约金351435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0460元,合计1273010.58元。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要求分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乡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兴市巨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合计1020000元,被告桐乡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08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09年1月15日前给付余款320000元。
二、如被告桐乡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还应另行支付原告嘉兴市巨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赔偿金100000元,同时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余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嘉兴市巨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6257元,减半收取为81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8.5元由原告嘉兴市巨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卫荣
审 判 员 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 陆 熊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