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448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弄60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仪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仪征市东园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被告:江苏中兴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与西环路交界处博客领地6001-6003(B)。
法定代表人:**发。
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人民医院、江苏中兴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生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