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齐美平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辖10号

原告: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林政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15-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2021年1月6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皖0504民初262号原告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与2021年4月2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皖0503民初2270号原告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1年5月1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就返还投标保证金引发的纠纷,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参与招投标但最终并未中标,其与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之间并未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62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江西融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合同纠纷一案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21)皖0504民初262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静旻

审 判 员 汪和平

审 判 员 郝静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艾海涛

书 记 员 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