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6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69927。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6517D。
法定代表人:邹耀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581民6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与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