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6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69927。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6517D。

法定代表人:邹耀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581民6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与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秀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