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梅李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1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69927。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540534。

法定代表人:计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形,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蔡惠燕

人民陪审员  钱国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