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1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69927。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67540534。
法定代表人:计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形,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梅***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芹
人民陪审员 蔡惠燕
人民陪审员 钱国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