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86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工业园一区东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8661J。
负责人:方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431P。
法定代表人:陈济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69927。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坤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坤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苏058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被告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苏05民终11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苏058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后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艳伟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兰
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史婷婷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