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0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号博能佰瑞琪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25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均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1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80元,减半收取20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880元,减半收取204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媛
审判员***
审判员*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