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4民初40号
原告: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住所地:南昌市解放西路香江建材家居卖场MALL-B馆,注册号:360103600200693。
经营者:***,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融,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177W。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博能佰瑞琪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4238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市人。
被告:***,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曹有红丈夫。
原告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与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沈漫雪、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重审),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于2002年7月26日至2016年10月20日任职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别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陆续与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签订了四份《订货合同书》,并于2015年5月7日向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书》、2016年3月23日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均加盖了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公章。在本院重审期间,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公章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1、2015年5月7日的《还款协议书》原件中甲方(盖章)处的“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印文与送检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2、2016年3月23日的《承诺书》原件中承诺人处的“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印文与送检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庭审中,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均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本院认为,***在与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的业务往来中,涉嫌伪造印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南昌市恒兴建材洁具商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