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62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霸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长运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5FDU214。
法定代表人:吕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博能佰瑞琪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张春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霸天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102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确定义务,本院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354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5日已经执行到位0万元,未执行1.6354万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伟明
审判员 王义华
审判员 魏 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