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恢431号
申请执行人:**贻,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博能佰瑞琪大厦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4238X7。
法定代表人:张春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贻与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0)赣1002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2020)赣1002执保125号协助冻结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人民币385000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74753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