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恢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贻,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博能佰瑞琪大厦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4238X7。
法定代表人:张春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贻与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赣1002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2020)赣1002执保125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5000元整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