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贻、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贻,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博能佰瑞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4238X7。
法定代表人:张春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6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3.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540.78元,执行费494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东
审判员  廖多福
审判员  傅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