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贻、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1080号
申请人:**贻,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博能佰瑞琪大厦座**。
法定代表人:张春文,董事长。
申请人**贻与被申请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贻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贻自愿以其赣F×××**号奔驰轿车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贻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昌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贻赣F×××**号奔驰轿车。
本案财产保全费2,445元由申请人**贻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