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9号
原告厦门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56796U。
法定代表人彭穗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黎晖,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龙岩国际商贸中心)****4F-52铺信用代码91350800MA2YJLGX4K。
法定代表人张双锋,董事长。
原告厦门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朝 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红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