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与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烟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
被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