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烟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
被申请执行人: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