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3执627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三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5840.6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5840.6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6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茂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