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50502886U,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谢云明。
被执行人: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489059,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富荣。
申请执行人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38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本院在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阳市南二环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延陵字第**)及位于丹阳市西环路6号房地产[产权证号:丹房房权证云阳字第**,书号:(2004)01×××××]、位于丹阳市××镇××村的土地[证书号:丹国用(2012)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止)。
若需延长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限,申请执行人应当于相应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案件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查封的效力到期自行终止,其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020年7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荣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疫情期间,故未实际拘留。
2020年8月3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因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马俊辉
审判员 刘蔚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应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