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凯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1民初386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05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丹阳市凯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6953161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阳市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凯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于2017年7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