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槐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打算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