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2695号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3692800元,尚有1837021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小茅山双尖咀工业园不动产。上述不动产评估价为2297.8万元,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因该不动产存在瑕疵,现已撤回拍卖。经了解该不动产存在以下瑕疵:1、土地污染严重需要治理;2、该土地实际丈量面积42477.7平方米,土地证面积15736.9平方米;3、权属不清,部分房产盖在无证土地上。因无证土地无法解决权属问题,该不动产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曹希楠已履行200万元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彭春梅名下位于永阳镇秀园路1号水岸新都花苑05幢2单元102室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南京环宏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查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春梅、南京环宏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采取纳失、限高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取决于本案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由于本案执行财产不宜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收条、拍卖裁定、拍卖公告等予以证实。
终结(2016)苏0117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朱 波 审判员  王巧美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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