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强清8号之一
申请人: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3年6月21日,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清算过程中发现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并将该案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公司主管机关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对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公益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根据清算组提交的强制清算报告,清算组未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相关人员,履职过程中未能接管到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经过自行调查并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保全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后,清算组亦未能接管到任何财产;在公司的债权申报期内,清算组发现公司有被执行案件,负债金额399085元。
本院认为,公司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现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认为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受理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对泗洪县城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江雨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