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执1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负责人:戚国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冰星,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2日生,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1日生,住所地海陵区。
被执行人:兴化市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芹。
被执行人:兴化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中。
被执行人:兴化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金大鹏。
被执行人:泰州市海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锦鑫建材有限公司、兴化市泰源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市海玛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兴化市泰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泰安花苑的房产。经督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督促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泰安丽园一号(栋)楼7、8、9、10、11、12号商铺、501、503、505室住宅、二号(栋)楼5、8、9、10、12号商铺、402、501、502、503、505室住宅、三号(栋)13、14、15号商铺、501、601室住宅、四号(栋)楼501、502、503、504、505室、五号(栋)楼501、502、503、504、505、506室、六号(栋)楼401、404、405室、七号(栋)楼401室、八号(栋)楼405室、九号(栋)楼401、404室的房产。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兴化市泰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泰安花苑一号(栋)楼102、104、105、201、402、403、404、405室、二号(栋)楼102、103、202、203、302、303、402、403、404室、三号(栋)楼202、203、302、303、402、404室、四号(栋)楼101、104、105、204、205、301、304、305、404、405、406室、五号(栋)楼101、104、105、106、202、204、205、301、304、305、401、403、404、405、504、505、506室、六号(栋)楼101、104、105、203、204、205、301、304、401、402、404、405、501、502、503、504、505、506室、七号(栋)楼104、203、204、206、305、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室、八号(栋)楼106、204、304、402、404、405、406、501、503、505、506室、九号(栋)楼102室、十三号(栋)103、104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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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蒋 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