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龙竹水泥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龙口市龙竹水泥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龙口航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1936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龙竹水泥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航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
申请人龙口市龙竹水泥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航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龙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