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彩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27361974C。
法定代表人:张玉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荣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8803421T。
法定代表人:石升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树,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王丽,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左斌,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王治飞,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玉斌,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孙治飞,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石升荣,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海琴,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本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彩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榆林市荣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张玉树、王丽、左斌、王治飞、张玉斌、***、孙治飞、石升荣、张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芹涧路自强住宅小区8幢3-502、芹涧路自强住宅小区8幢2(房产证号:00××48)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玉树名下。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树名下位于芹涧路自强住宅小区8幢3-502、芹涧路自强住宅小区8幢2(房产证号:00××48)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改琴
审判员 郑 硕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晏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