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513号之一
***、榆林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58332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513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4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