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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等杭州某某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4863号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关花园小区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65443594M。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853089。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杭州**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A幢4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12542465H。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杭州**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7日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新阳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14元,减半收取585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85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