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港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224号之三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向卫路30弄38号。
法定代表人:陆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1666号第A12幢1单元429号。
负责人:王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港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港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