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艺诺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费236号
原告杭州艺诺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红山化纤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903元,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费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谢睿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